摘要: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人類文明的進步,人權保障呼聲迭起,人道猶如一面旗幟引領無數的人道主義者呼吁刑罰應朝著寬緩的方向前進。時至今日,刑罰人道主義已成為一種主流的刑罰觀。刑罰人道主義原則對于指導我國刑罰權的科學行使,促進刑罰制度的進步,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的發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刑罰人道主義尚未得到真正的貫徹落實,此外還出現了許多對刑罰主義濫用的現象。本文通過淺析刑罰人道主義的內涵,并針對我國刑事法治實踐出現的違逆或濫用刑罰人道主義的現象,結合刑罰權的構成提出貫徹落實刑罰人道主義的意見或建議,以期更好的指導我國的司法實踐,推動刑罰乃至刑法制度的進步。
關鍵詞:刑罰;人道主義;現狀建設

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刑罰表明國家對犯罪人及其犯重罪行為的否定性評價,是國家對犯罪人實行的最嚴厲的強制方法。從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里亞提出并闡釋刑罰人道主義以來,刑罰人道主義日益為各國家認可和遵循,成為刑法得以建立的基礎性理論之一。
一、刑罰人道主義的內涵
?。ㄒ唬┤说乐髁x的含義
人道主義究竟是什么?1973年國際社會發表了《人道主義宣言》,其中對人道主義作出了這樣的闡述:“人的寶貴與尊嚴,是人道主義的中心價值。人應當受到鼓勵去發揮他們自己的創造性才能并實現其愿望。我們拋棄一切貶低人、壓制自由、鈍化理智、使人喪失個性的宗教的,意識形態的和道德的準則。我們相信,個人最大限度的自主是和社會責任一致的”2。由此可知,人道主義的核心內容是重視人的價值,視每個人的自由、平等、幸福為最高價值,對己以合理的保護和提高,對人施之以愛。
?。ǘ┬塘P人道主義的科學界定
刑罰人道主義的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須將其作為目的,而不是作為手段來對待3。那么刑罰人道主義的內涵這究竟是什么呢?對此,刑法學界進行廣泛而深入的研究與探討,筆者在這里轉述幾種有代表性的見解。趙秉志先生認為“刑罰人道主義乃是刑罰種類、程度與執行應于人性的基本要求相符合。所謂人性的基本要求不外乎指人類出于良知而在行為中表現出的善良和仁愛的態度與作為,即把任何一個人都當作人來看待”4曲新久先生也對刑罰人道主義作了闡釋,他指出“刑罰的人道主義與寬容、柔和、人性等德性詞匯相聯系,與野蠻、殘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對立。刑罰人道主義表現出國家在規定和運用刑罰及犯罪之實施者的一種寬容態度”5。綜合比較以上諸位學者對刑罰人道主義的闡釋可知,刑罰人道主義指刑罰的制定、裁量與執行應當與人性的基本要求相適應,將犯罪人當作人看待,給犯罪人以人道主義待遇,保護其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摒棄野蠻殘酷的刑罰制度,應以人為本注重人權保障實現理性客觀、普遍的人道主義。
二、刑罰人道主義實踐現狀
刑罰作為國家權力對抗個人的一種最為激烈的一種方式,決定了它勢必與人道主義有十分密切的關系。“刑事法律可以講在任何一個民族國家里最能表現人文關懷,最能體現人道精神”6。隨著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進程的加快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理念的提出及實踐,刑罰人道主義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和發展。但同時我國仍然存在諸多違逆和濫用刑罰人道主義的現象。
?。ㄒ唬┬塘P人道主義在刑法中的實然體現
和大多數國家一樣,我們并沒有在刑法典中明文規定刑罰人道主義原則,但刑罰人道主義一直是我國刑法學界所主張并為立法者在刑法制定中貫徹和司法界在刑事法制實踐中所奉行的刑罰重要原則。尤其是1997年刑法典的頒布施行,體現并進一步貫徹落實了刑罰人道主義精神,標志著我國的刑事法治步入一個新的階段。修訂后的《刑法》總則第一章在顯著位置上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和罪行相適應原則,并廢紙了1979年《刑法》中的類推制度,縮小了對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并進一步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原則;擴大了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減輕處罰的范圍,明確了對犯罪精神病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等等都體現了刑罰人道主義。
此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全部的死刑案件都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從而更加嚴格了死刑的適用程序,在制度上為死刑的正確公正適用提供了保障。如此,慎用死刑的觀念得到了加強,犯罪人的人格尊嚴和生命價值得到了更多的尊重和保護,刑罰人道主義得以彰顯和落實。
不僅在刑事立法方面,刑事法制實踐中也有很多改善之處,對刑罰人道主義的貫徹和落實有很大進展。如在量刑中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頒布實施《國家賠償法》等等,筆者在此就不多做敘述了。
?。ǘ┬塘P人道主義實踐存在的問題
正如上文所說,我國同大多數國家一樣,并沒有在刑法中明文規定刑罰人道主義的原則,并且在理論上不斷研究和宣揚刑罰人道主義精神的同時,在刑罰適用過程中仍然存在著諸多與刑罰人道主義相抵觸的方面,并且出現了一些濫用刑罰人道主義的現象,從而背離了刑罰的目的和價值,違背了刑罰人道主義的初衷。
1、死刑適用仍然非常普遍
死刑是以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為特征的刑罰方法。1764年,貝卡利亞發表了《論犯罪與刑罰》這部名著,首次從理論上系統的論證了所謂死刑的殘酷性、不人道性與不必要性,明確提出了廢除死刑或嚴格限制死刑。貝卡里亞認為:“體現著公共意志,憎惡并懲罰謀殺行為的法律,自己卻同樣搞謀殺,他們為了阻止公民做殺人犯,卻安排了一個公共的殺人犯,我認為這是一種荒謬的現象”。由于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極其嚴重的刑事犯罪,加之保留死刑在一定程度上可達到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刑罰目的,且具有滿足社會大眾安全心里需要的功能,故需保留死刑。但反觀我國現實,我國刑法中死刑罪數量之多都是令人難以容忍的。1997年新刑法典用47個條文設置了68個死刑罪名,這必然導致死刑適用人數也多,實踐證實也確實如此,我國司法實踐中每年都大量適用死刑。
2、刑罰人道主義的理念并沒有真正形成
首先,我國雖然一直強調嚴禁刑訊逼供,禁止毆打、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這些問題。歷史遺留的惡有惡報思想,重刑主義思想嚴重影響了刑罰人道主義理念在我國的確立;其次,在監獄、看守所等刑罰執行場所,執行人員對罪犯進行體罰或虐待,讓他們超時間、超強度勞動,不僅侵犯了罪犯的基本權利甚至造成嚴重后果。再次,“嚴打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現象”2,從我國建國以來數次“嚴打”情況看,數次的嚴打過后,中國的犯罪率并未大幅降低,更不要說消滅犯罪,這似乎成了刑罰目的的悖論。
3、刑罰人道主義存在濫用
我們講刑罰人道主義集中到一點就是既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剝奪或限制其應被剝奪或限制的一定權益,又不得剝奪或限制犯罪人不應被剝奪或限制的權益而施之以法外之刑。然而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有些司法人員注重片面感性理解刑罰人道主義,以為人道主義就是一種悲天憫人的濟世情懷,而濫施同情心,施法外之恩,這必然損害被害人乃至整個社會的利益。殊不知,刑罰人道主義必須是在刑事法律和法治精神允許范圍內的理性人道主義,如果感性地將刑罰人道主義視為仁慈的東西乃至某種“福利”而進行法外開恩,則是背離刑罰的本質屬性的,是不能為國家和人民所能容忍的。前些年針對死刑改革有人提出死刑適用應有年齡上限,即“刑不上老人”的觀點,這就屬于刑罰人道主義的濫用。“刑不上老人”的觀點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盡管其出發點是善意的,但其結果必然是不公正的進而也是不人道的。
三、正視刑罰人道主義理念,強化刑罰人道主義建設
當今社會,刑罰人道主義已然成為刑罰發展的世界潮流和必然趨勢,刑罰人道主義既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由之路,也是形勢政策的理性選擇和明智之舉2。反觀我國刑罰實踐,刑罰人道主義并未得到有效地貫徹和落實。有鑒于本文第一部分對刑罰人道主義內涵的分析闡釋和第二部分對我國刑罰人道主義實踐現狀的評價,筆者認為我們首先應該正視刑罰人道主義理念,在此基礎上強化刑罰人道主義建設,以進一步促進人權的司法保障,推進我國的法治進程和人權事業的發展進步。
?。ㄒ唬┬谭ㄖ贫ㄉ?,建立科學合理的法定刑幅度
科學合理的法定刑幅度和刑罰體系對正確適用刑罰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懲罰犯罪保障人權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刑罰人道主義的原則能否在刑事法治實踐中得到正確的貫徹執行,刑事立法規范的成熟和完善是重要基礎。首先在具體犯罪的設置上不宜過于宜目,也不能無限擴大刑罰的作用,動輒就按犯罪處理,對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在法定刑的規定上應當考慮科學性、合理性和便于操作性。我國刑法分則條文存在各犯罪分檔過粗現象造成法定刑幅度過大,如《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規定在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比比皆是,這種法定刑形式雖然可以使法官在法定刑內根據犯罪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當的刑罰,做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結合,但是弊端更為明顯。此外,我國刑法中量刑的彈性條款過多,內涵難以把握。“情節嚴重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節較輕的”等模糊用語在《刑法》中十分頻繁,對此法官在量刑時適用上感到十分困惑和棘手,因此必須在保障人權實現刑罰人道主義的法治理念下科學調查研究,對法定刑幅度進行合理的完善,力求罪行規范設置的明確化、具體化。
?。ǘ┬塘P裁量上,要求公正、合理、科學
刑罰裁量即量刑時確定犯罪追求刑事責任的重要環節。正確適當量刑時正確行刑的前提和基本保障,因此正確量刑對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著重定性而輕量刑的傾向,此外法院的審判工作太過重視社會危害性而輕視其他因素。如何正確量刑,公正、合理、科學的形式刑罰裁量權是法官的重要職責、在我國刑罰結構偏重、刑罰適用原則太過抽象的情況下,法官若想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樹立三種觀念,即慎刑觀念、公正觀念和人道主義觀念。此外,不允許任意解釋,摒棄類推,正如貝卡里亞所說:“刑事法官根本沒有解釋刑事法律的權利,因為他們不是立法者”3。公正觀念是刑法中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在量刑制度上的要求。他要求法官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必須公正,糾正重型主義的錯誤思想,還要求法官斷案應以罪論刑,不因犯罪人的社會地位、財產、性別等情況不同而區別對待。
?。ㄈ┬塘P執行上,應人道、適當、有效
刑罰執行是指有行刑權的司法機關將依法生效的刑事裁判對犯罪分子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人道、適當、有效地執行刑罰是一個國家刑罰制度文明進步的主要標志,也是一個國家人權得以保障、人道主義得以落實的重要標志。所謂行刑的人道化是指在行刑過程中體現的人道思想,落實人道的要求,把“犯人”當“人”看待1。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要實現刑罰執行的人道、適當、有效應該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從觀念上把犯人當人看待,尊重犯罪人人格,保障犯罪人的生存權,保證犯罪人的辯護、申訴、控告、檢舉等未被剝奪或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第二,建立科學的死刑執行制度,注重正確使用死緩制度,減少死刑立即執行,對于死刑犯以人性化的關注,尊重其人格尊嚴,實行盡量減少其痛苦的形式完結其生命;第三,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應根據犯罪人具體情況即年齡狀況、性別、性格、生理狀況、人身危險性大小等給予不同的處理,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第四,積極推進監獄體制改革,嚴禁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的行為,改善被監管人員的待遇。提高罪犯的物質待遇,堅持教育與勞動改造相結合的改造原則,減輕勞動強度等;第五,堅持社會化原則,依靠社會力量對受刑人員進行幫教、使之易于復歸社會。推行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保護社會,唯有推進行刑社會化培養受刑人的再社會化能力,為之解決生活、就業方面的問題,使之適應正常的社會生活,才能有效地實現行刑的目的。
四、結語
刑罰人道主義由來已久,卻歷久不衰,時至今日,已然成為刑法發展的世界潮流和必然趨勢。由于社會現實條件、重刑主義傳統等因素的限制和影響,刑罰人道主義在我國尚未得到真正的貫徹落實。但是,隨著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實踐不斷深入,人權保障事業的不斷發展,只要我們客觀理性的正視刑罰人道主義理念,堅持人道、科學、合理地創制、裁量和執行刑罰,刑罰人道主義必然會得到正確的貫徹和落實,進而會有效地推動我國的刑事法制實踐朝著文明健康的方向發展,推動我國的法制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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