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思想與表達的分界研究

摘 要

面對版權保護意識日益強烈的趨勢,如何界定保護與非保護之間,國家和國際學術研究一直在爭論不休。思想和表達的二分原則被認為是解決該問題的最佳基本原則。但是,就版權保護范圍而言,這一原則很難定義,并且包含一定的語義歧義。特別是,“思想”一詞難以界定,這就給立法實踐和司法應用帶來了問題。近年來,版權保護的擴展范圍有增加的趨勢。同時,中國在全球知識產權競爭這場無聲的硝煙戰爭處于不利地位,所以中國要結合國內傳統文化背景和經濟發展,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工業產權的積極理念,傳播版權保護知識,規范產權保護行為。在立法和司法一級表達了對公共和私營部門之間明確界定的領域與實際情況的二分法原則,作者在表達方式的靈活組合的基礎上,探索了其實際應用和范圍。

關鍵詞:著作權;思想;表達;界限;二分法

一、引言

作為我國著作權的基本制度和原則,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的基本核心為:著作權僅保護作者的原始表達,而不保護作者的思想,無論其作品是否原創,思路是否獨特。今天,在我國和其他國家/地區的司法實踐中,思想表達二分法的重要性已得到公認,并且在某些侵犯版權的案件中已廣為人知,應用范圍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知名度也有所上漲。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已經確立了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的原則,但是著作權法中卻并未對此原則進行任何確定性的官方定義。自從思想與表達之間的二分法創建以及應用以來,如何正確地、高效地保證這一原則的應用就成為了理論界和實踐界的難題。特別地,如何區分定義思想和表達的問題已經是一個難以解決的棘手問題了。盡管法官在我國涉及侵犯版權的案件中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了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的原則,但目前,也只能憑借個人經驗主導,尚無完整的理論和方法提出。此外,確實,二分法的原則在實踐中并沒有得到立法部門和司法部門應有的重視。這就顯然違背了法律原則適用的保證,也違背了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的理論,同時其完善和發展也就變得遙遙無期了。隨著著作法修正案的逐步引入和知識產權法院的建立,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的基本理論原理將變得越來越重要和適用,因為其成長的土壤已經存在。

二、思想與表達二分法概述

(一)思想觀念的獨創性表達——作品

在討論思想與表達之間的二分法原則之前,我們必須從作品本身開始,因為作品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具體對象。確實,作品是作者相對于其思想的原創性的表達,也是思想的凝結表現。從受版權保護的對象的角度來看,無論是文學作品還是電影作品都在思想與表達方式上有所區分,所以版權保護法僅能保護的是可以以物質形式復制的表達。作品是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的原始知識產品,這類作品可以另一種方式進行復制。該定義在《著作權法實施細則》第2條中給出,可以簡單地概括出《著作權法》中作品的具體含義。

本人認為,作品必須具有以下三個要素:第一,必須是創造力的智力成果。該作品強調了一個結果,該結果表明為該結果獲得報酬的作品本身并不是受版權保護的對象。第二,它可以有形的形式復制。換句話說,有些外在表達可以被其他人客觀地感知到,而諸如創造力之類的思想則無法通過有形手段得以復制。第三,要做一件工作,也必須要是原創。所謂的獨創性,即“獨立性”,也具有“創造力”,而不是“額頭汗水”的原始標準。 “獨立”不僅是指從頭開始的獨立創作過程(例如,詩人的詩歌),而且還指從別人已經存在的作品中進行選擇和適當安排(“再加工”)。 “創造”,要求作品的知識創造的高度必須要達到“一定”的水平,必須要有知識層面的量變,或者有質變。因此,版權法并不需要像專利那樣要求過于嚴苛的原創性,而僅是“確定”的創作水平。因此,作品是思想的情感的一種表達,并不是思想或感情本身。如果思想家只是將思想過程,情感概念等保留在他的腦海中,并在不經過材料,工具或手段的情況下進行有形的表述。例如聲音,色彩或形式,這些創意,無論其創意或是附加的商業價值,均不屬于版權保護的范圍內。

全球許多國家或者地區的著作權法案都只支持保護表達而不會保護思想和創作情感。不僅如此。這個理念甚至已經在立法層面和實踐層面都被廣泛接受。比如TRIPs協定第二項:“著作權法保護應及于表達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泵绹?976年頒布的《美國著作權法》第102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前提下,原創作者的所謂思想觀念、工藝程序、操作方法、原則概念、靈感發現等均不在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內。無論在作品中它們的描述形式、解釋方法和體現規則是怎樣的?!?/p>

(二)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理論的產生

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的理論可以追溯到1784年德國學術界塞拉(Sela)發表的一篇文章。思想和表達原則的司法實踐起源于美國的塞爾登案。[]塞爾登(Selden)于1859年在《精簡的總賬或簡化簿記》一書中獲得了版權,其中包含許多表格,可用于實施該書中介紹的會計方法。使用這種方法和這些表以及表中經過特殊設計的列和標題,可以在書的一兩頁上記錄每日,每周和每月的業務活動。在1860年和1861年,他還獲得了數本著作的版權,這些著作對這種會計方法進行了補充和改進。塞爾登起訴貝克侵犯了他的著作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通過獲取這些書籍的版權而選擇自己的權利是否同時獲得了使用該書籍的描述方法的專有權的問題。

在此案中,法官在其書面判決中認為,該技術受專利保護,并且該技術的表達受版權保護,并且不能將兩者混淆。即使可以從版權中受益,在書中對技術的描述也不會引起對該技術本身的專有權。因此,最高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請求,認為原告可以阻止他人印刷和出版其書籍或部分書籍,但不能武斷地認為描述或說明也是侵犯版權行為的一類。該案首次在司法實踐中澄清了版權法僅保護作品的思想,而不保護作品。

(三)對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的再理解

思想/表達二分法是版權的最基本原則,被稱為“著作權法的最基本格言”。[]它通過區分思想和表達方式來限制版權保護的范圍。它的基本含義是,盡管“思想”是作者勞動后的產物或者作品,但它們仍處于一個公共環境中,作者自己會不斷檢查作者的具體表達方式。[]

至于“思想”和“表達”的具體含義,通常,思想(idea)是指概念,這是一個術語,包括原則、客觀事實、思想和發現等。諸如宇宙,地球,無知之類的概念性術語,諸如剩余價值定律,狹義相對論和廣義相對論之類的理論術語等。[]另一方面,表達通常是指上述各種形式或思維方式的表達,例如單詞,注釋,線條,顏色,形狀,身體動作的表達或交流等。[]

一般而言,思想是人類大腦中智力活動與知識反應后產生的結果,本質上是一種勞動,也是人類意識客觀存在下智力活動的結果。如果想樹立版權保護的觀念,就必須使他人意識到這一點,表達是用來表達這項活動結果的言論。將思想和表達二分法中的“思想”簡單地視為“人類有意識的思想活動的結果”是不理性和怪誕的。無論是在國家版權法中還是在最具影響力的成員國的國際條約中,想法和表達方式通常都有二分法表達,[]就是說,“版權保護不只是表達,還包括概念,程序,數學概念或利用方法等?!蔽覀冊谶@里知道,思想與程序,數學概念或工作方法都是同屬于一個概念水平的,并且它們不包含在“思想”一詞中。如果在前面的假設中,表達二分法原理的“思想”被解釋為“人類意識中思想活動的結果”,我們必須首先根據程序,概念與之并列的數學或操作模式,不應以思想和表達二分法的原理來理解,因此應當對版權加以保護。這一結論顯然有悖于二分法思想和表達原則的真正含義。因此,這種理解存在矛盾。從這個意義上說,思想必須被理解為作品未受保護部分的隱喻,[]也就是說,廣義上的概念:必須以相同的方式理解相應的表達方式。了解思想和表達方式不應局限于機械意識。根據不同的具體作品來定義和分析思想和表達方式的局限性。本文的第5章將確定在當前二分法在我國的應用中遇到的問題,并將更詳細地分析此識別問題。

三、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的實踐應用

(一)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在司法實踐中的判斷

1.抽象測試法

抽象測試方法的操作步驟如下:首先,篩選出待測試作品中所有的元素,這是初步篩選。第二部要依據元素的特征、特點作為區分標準進行分類。最后,要開始判斷相同類別的元素有無顯著的雷同性。舉個例子,文學作品中的角色定位、情節設定,計算機軟件中的代碼片段、功能設置、技術背景,美術作品中的寓意構思等,這些都屬于“元素”。一旦具有雷同性質的元素數量到達了一個標準,那么我們就可以判定這個作品有“抄襲”的可能性。當然,判斷標準還要涉及作品的思想和創作性,并根據已知的材料再次過濾。最終,將過濾的結果與原告的作品比對,如果仍能判斷出“相似”,那么必然構成了侵權[]。

抽象測驗的方法主要應用于文學作品,從理論界對抽象測驗的方法的描述和應用的角度出發,其主要出發點是對作品不同內容的分離和過濾。但尚不清楚哪些作品是思想作品,哪些是表達作品。因此,盡管該測試方法并未為我們提供思想與表達之間劃分的膚淺標準,但其具體的操作階段清楚地說明了思想與表達之間劃分的思想,并掌握了二分法原則的實質。

2.角色勾勒測試法

角色勾勒標準測試是Learned Hand J.提出的抽象測試方法的實際應用,用于驗證角色是否受版權保護。特別是,當法官判斷作品中的某個人物是否受版權保護時,他們從該人物本人開始,而作者越具體生動地描述該人物,則作者越有可能受版權保護。我們看到,此標準的表示僅是“抽象測試方法”的副本,用于確定是否應保護字符。如果充分描述了字符,則圖像越具體,就越有可能受到版權保護。舉個例子:《忠犬八公》。電影中“八公”這個角色雖然是典型的家犬形象,但是電影對八公的描述是十分生動形象的,如今人們一提到八公,腦海中出現的就是八公這一條溫順可愛的憨厚老實的小狗。那么我們就說八公這個忠誠、堅守的形象已經深入人心,甚至成為了一個虛擬的形象而被大眾接受。所以說,八公形象超越了漢德法官所說的那個受保護的界限,最終能夠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但是,如果作者對某一個角色描述得不夠充分,或者說太過抽象的話,就很有可能無法受到版權保護。例如,我國的文學家對女人的贊美就是典型的“抽象美”,因為要含蓄地表達,所以必須要用最少的字幅來產生最好的語義效果。比如曹植的作品《洛神賦》對一位曼妙女子的描述就十分地“抽象”,他僅僅使用了“肩若削成、腰若約素、延頸秀項和皓質呈露等幾個四字短語就完成了對一個妙齡女子的描繪,使不得不使人浮想聯翩,而這也是中華傳統詩詞歌賦的藝術性所在。這就是典型的抽象法。但是,假設有人抄襲了《洛神賦》法院就無法界定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了“抄襲”。因為這種描繪手法過于“抽象”,該女子的人物想象仍是不充分不完整的。但是這就是非常經典的角色勾勒法,按法律規定仍然是無法收到版權保護的。但是,著作權并沒有指出到底這種勾勒要“充分”到什么程度才能被定義為可以被保護的作品。

3.德國測試法

德國關于測試的法律特別提到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德國法院將作品思想的表達方式分為兩類:表達形式和表達方式。同時,表達形式又被區分為外部和內部兩個子類。表達方式是指由特定物質表示并且是表達方式的方式。外部表達形式是指展覽中的視覺呈現方式,例如電影和電視中的圖像排列,雕像的風格結構,文本中的句子順序等,表達的是整體邏輯,思維方式,文體結構等方式。表達的內在形式是指隱藏在字母之外并在作品中表示出來的展示個性的深層元素。例如創作和事件的順序,以及編舞等情況的本質,其依據是智力表達[]。

綜上所述,德國法學界已經開發出一套獨特而完整的方法來劃分書籍中的思想表達方式?;谡J識到思想不受版權法保護的這種方法,強調了對表達方式的詳細分離和區別對待。德國測試方法適用于邏輯性強的作品,比如文學。另外,這個方法的可操作性也很強,,并且因此被用于測試更一般的作品。

(二)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在作品中的適用示例

1. “莊羽訴郭敬明案”為例

在莊宇訴郭敬明案中,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初始判決。判決依據是,經法院仔細調查比對發現,郭敬明未經莊羽許可,擅自在其作品《夢》中抄襲了原告莊羽的《圈》的部分內容,雖然僅過了一些潤色和修改,但是大部分情節、角色和故事背景都與其有著極高的重復性。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的實質性問題是找到針對文學模仿的版權侵權。盡管版權法中明確表示“ 剽竊他人的作品”,但該法律最終是一部法律,而定義犯罪的標準并未根據法律形式。因此,確定司法理論和實踐的標準也各不相同,這要求法官根據經驗自己做出判決。美國用于判斷版權侵權(即確定某作品是否構成侵權)的“單獨侵權法”分為三個步驟:“抽象”步驟,“過濾”步驟和“比較”步驟。通過將美國司法實踐的“ 三步走”與中國司法實踐相結合,并考慮到郭敬明文學模仿的特殊性,作者認為“實質聯系與相似性”原則可以適用于定義違反文學作品的標準。識別過程根據以下四個階段進行:1)原告作品存在2)后繼作品的作者可以使用以前的作品; 3)從作品中排除公共元素;4)表達構成實質相似性。在莊宇訴郭敬明案一案中,法官進行了比較分析,即逐條地考察了莊羽所遞交的證據清單,然后將這兩部作品的公開資料排除在外。我們同意法院的觀點:郭敬明的“夢”在主角,12個主要事實和57個陳述之間的關系上是相同或相似的,而遠遠不止于此。我們可以通過“機會”來衡量。從公眾的角度來看,這兩件作品已經構成了實質性的相似之處。

2. 《超人》案為例

原告華納兄弟電影公司出品了世界著名的電影《超人》,片中的主人公是披著披風的具有超人能力的英雄。被告美國廣播公司則出品了同樣以超人為主角的電視劇,片名為《最偉大的美國英雄》,而電視劇中超人的性格和具體情節與電影《超人》有著明顯的不同。但原告認為,被告電視劇中的主角與電影《超人》中的超人有著本質上的相似性,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復制了電影《超人》的披風和超能力。在看被告的電視連續劇時,觀眾總能想到電影《超人》。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的“超人”與原告的“超人”有顯著不同。電影中的“超人”在外表和行為上都像一個勇敢而自豪的英雄,他積極獻身于反對邪惡勢力的事業。電視劇中“超人”卻恰恰相反,他在外表和行為上都是一個膽小、畏手畏腳的英雄。他對于接受打擊邪惡勢力的任務其實是非常不情愿的,事實上,他更愿意過正常人的生活。電影中的“超人”能夠熟練地運用超人的能力,表現出技巧、勇氣和決心。而電視連續劇中的超人則對披風帶來的超人能力迷迷糊糊,對于超能力的使用也是跌跌撞撞、滑稽可笑的。法院最終認定,雖然被告在其電視劇中與原告一樣都使用了“超人”元素,但其相似之處在于思想而非表達。

需要指出的是,被告的電視劇與原告的電影在情節上有著極大差異,雖然兩部影視作品中都有超人,但兩個超人角色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相似之處只是他們擁有大致相同的“超人能力”。但自從電影《超人》上映以來,公眾通常認為超人應該能夠自由飛翔,并且有力量。這種“超人能力”應該是屬于思考而不是表達。

關于文學作品,對于某些材料和其他形式的有組織抄襲或出于其他目的,在公共領域,如果是個別情況和材料,則很難直接得出準確的結論,但是,如果這些情況和情況在創建兩個相似點時,從整體上看兩者的相似之處就更有為簡便。就文學作品而言,即使某個情節本身不具備原創性,也可以通過情節的緊密來闡明陰謀的表達和邏輯順序,并成為整段情節的完整表達。個性化的創作賦予作品整體創意。而作品情節的緊迫銜接、結構的獨創性和發展的構想說明了作者的判斷力和個人選擇,以及他的知識獨創性的成果,都體現了作者的個人魅力和知識水平。

版權保護的是表達方式,而非思想。文學作品中的情節可以概括地概括為情節的相對抽象綜合,也可以從情節的相對具體表示中分解出來。就情節本身而言,思想與表達之間仍然存在界限。為了將思想與表達區分開來,有必要查看這些事件以及所有這些事件是否只是一般敘事方案的一部分,或者它們是否能夠產生足以感知事物來源的欣賞經驗。如果它足夠具體,足以達到思想和表達的關鍵點,則可以認為它是表達性的。

如今,在實踐中,將“思想”和“表達”分開的目標越來越傾向于將公共的,更籠統的和非創造性的內容分開,而傾向于原始和更可識別的內容。為此,在通過抽象過濾方法形成的金字塔的基礎上,思想和表達的劃界實際上是必要性的劃界,可以反映作者的原始表達意圖。并且可以出現在金字塔的第一個,第二個甚至第三個上升級別上。在金字塔的底部,通常有外部單詞和符號的層次結構,例如線條,對話或其他特定的單詞或短語,這種層次結構更適合普遍抄襲和違反的情況版權;風格竊取甚至直接改變風格作品和事件(小說,英語和視頻視聽作品的腳本,小說和漫畫)之間的變化,以及在金字塔的底部,有一些顯著差異的作品表達是必要的。在沿邊界與金字塔頂部之間的背景相似性以尋求共同元素的情況下,識別這些上升的詞語可以確保為了兩個作品而產生的聯合檢驗,無論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原始內容。[]

四、我國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在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idea”漢語表達上的存在困境

Idea作為英文單詞,翻譯為漢語包含“思想”、“想法”等,在漢語文化中的含義是主觀世界對客觀世界的反映映射到人腦中的結果,某種意義上是人的智力表現。作為主觀意識,存在于腦海之中就注定如果沒有合適的載體,思想也只能是腦電波,如果想將自己的idea讓他人感知,就必須要有一定的外在媒介。另一個英文單詞“expression”就是這個途徑,它表達的意思就是具象化idea的“途徑”,也即是物理形式。

雖然我國的漢語文化博大精深,對以不同形式存在的思想均有不同的話語來描述,比如模式、原型、標準、體系等。但是英語體系的一個單詞就能包括所有的精神范疇。因此我國對“Dichotomy of ideas and expression”的官方翻譯就尚未有官方定論??梢苑g為內容與形式二分法,也可以翻譯為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等。

眾所周知,這種思想是“客觀存在的結果,是思想活動反映在人的意識中”,這是人腦中存在的一種智力結果。 中國人對“idea”的翻譯從未達到“信達雅”的階段。 也有人將這個想法翻譯成“想法”,但是似乎“思想”比“想法”更直觀地表示這個想法是一種更高級生物的創造,一種活動抽象的和精神的。 “這就是為什么此時最合適的翻譯方式是用“思想”來翻譯idea,這已經為大多數版權理論家所認可?!?/p>

(二)未形成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的區分標準

觀念表達二分法在執法方面尚不確定,這引起了理論界和實踐界的許多爭論。在我們國家,法官常常將“思想和表達”視為他們認為受保護的部分和不應受保護的部分的同義詞。目的是為他的判斷提供堅實的理論基礎。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當法官認為作品的某些部分不應受到版權保護時,法官會將這些要素解釋為思想,反之,當法官認為這些要素構成表達時,會將其解釋為觀念。他相信版權保護可能涵蓋其中的一部分。因此,似乎存在一個難題,使區分思想和表達的標準變得更加混亂。因為法官使用反演理論來合理化他的判斷。換句話說,要根據作品本身對案件基本情況的理解以及對多件作品的理解,確定一件作品是否構成侵犯版權的行為,然后將其思想與分類中的表達式。

在某些情況下,關于表達范圍的定義(即版權保護的范圍)的定義經常會引起爭論,對于其精確的定義大眾莫衷一是,尚未達成共識。如果表達的范圍太過廣泛,就會造成一種不可知的風險:借以保護表達的名義,其作用與保護思想的效果相同。

因此,應該要求侵犯著作權的案件解決是否將思想和表達明確分開,即是否在思想和表達之間劃界線,正如Hand J.在Nichols訴Universal Pictures Corp.中所說:“沒有人能夠也永遠不會有人畫這條線?!?/p>

(三)對二分法原則存在著一種機械化教條化的理解

如上所述,我們國家的一些版權理論家仍然直接理解如下思想表達二分法:版權不保護作品的內容,而僅維護作品的表達形式。作者認為這是對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的機械理解。

思想/表達二分法的應用在美國版權法中已經應用了很多年。迄今為止,二分法理論一直在美國的版權法法律實踐中使用,即“思想”和“表達”的雙元概念。僅僅將“想法”與內容等同起來顯然是不合適的。首先,內容的概念范圍比思想的范圍要大得多。其次,事實表明,在某些情況下,內容受保護,但創意絕不受版權保護。第三,任何作品的內容都可以被任何人使用,并且如果僅在思想領域對內容進行簡單描述而不加以保護的話,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最后,思想與表達之間的二分法與整個版權制度的合理性問題聯系在一起,如果將其機械地解釋和應用,將會對理論上的版權制度和機構標準的建設產生不利影響??赡軐е碌慕Y果是版權保護的減少,這不可避免地會對版權擁有者產生不公平的影響。

五、我國著作權案件中正確適用思想表達二分法的建議

版權保護的是表達方式,而非思想??梢詫⑽墨I中的情節概括為情節的相對抽象綜合和情節的更具體表示,因此就情節本身而言,存在思想和表達之間的另一個邊界。

首先,應將觀念和表達方式二分法與其他版權原則結合起來,以確定某作品是否違反他人的作品。換句話說,我們必須將獨創性理論,確定犯罪的所謂“三步走”方法,實質相似性理論和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論結合起來。在各種侵犯版權的情況下,有必要進行具體分析,根據二分法的原理劃分作品的思想和表現形式,并綜合選擇應用該理論以確定是否構成違規。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完全保證通用可行的方法可以將思想與表達區分開。在具體情況下,筆者認為應利用上述理論及時對作品進行分類,分析作品的各個組成部分,如人物,情節和主題,然后再進行判斷??傊?,哪些部分屬于公共知識領域,哪些內容屬于原始表達形式,也有可能根據普通公民的觀察標準,判斷普通公民之間是否存在實質相似性,因此,是否存在犯罪。

其次,在作品不再可能受到版權保護的情況下,法院應嚴格遵守版權原則,不再授予不受版權保護的投訴人版權基于“平等”原則獲得相同的補償,這相當于承認“額頭冒汗主義”原則。

此外,在運用觀念表達二分法時,法院必須建立統一和客觀的原創性標準,以保證思想和表達范圍的相對確定性。確定創意的規模在區分思想和表達方面也起著有用的作用。盡管這項工作可能因案件而異,但法院可能會采用更統一、更加科學的檢驗標準,以更好地應用觀念表達二分法。

六.結語

意識形態/表達二分法在司法實踐的運作中還需要一些東西,因為二分法的原則本質上是矛盾和不確定的。但是這些問題在英美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得到了某種程度上的解決。在分析中外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區分標準后,本文認為:盡管二分法原理理論目前仍存在問題,但我國仍在重視完善和付諸實踐。到這一點,這一理論已在國際上獲得了廣泛的認可和實踐基礎。版權法的第三項修正案也正在通過中,并將建立知識產權法院。作者還建議,在版權侵權審判的實踐中,應以抽象的術語對逐個元素以構成作品的方式對不同類型的作品進行分析,然后消除不受保護的構想。因此可以識別受保護的表達式。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合理地運用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的原則。同時,應避免二分法原理的機械和教條式應用,并使之更加靈活或彈性。只有這樣,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理的理論結果才能不斷完善和發展,作品才能從版權保護的最佳狀態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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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謝

光陰似箭,日月如梳,四年的本科大學生涯也即將到達尾聲,回想這四年在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的點點滴滴仿如在昨日,在此離別之際除了心存不舍之余,更多的是想對過去耐心施教的老師和同窗歲月的同學道一聲感激,是你們充盈了我的大學歲月,陪伴我走過這四年學習生活的春夏秋冬,是你們讓我在這里學到知識、遇到友誼和感悟人生。

這里我特別想感謝老師,她除了是我論文的指導老師外,還曾經是我專業課上知識產權法的授課老師,在平時的學習上會耐心地解答我提出的疑問,而在這兩個月的論文寫作過程中,一直指導和幫助著我完成畢業論文上工作,在論文完成之際,在這里真誠地向您說一聲: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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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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