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課題通過搜集國內外存款保險制度研究著述,在了解學術界關于課題研究狀況的基礎上,梳理中美兩國學術界對存款保險制度及其相關法律制度異同之處的研究;進而通過對比研究理清兩國存款保險制度相關法律法規的特點;并分析美國保險制度對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制度的借鑒意義;在此基礎上,梳理出當前我國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存款保險原則規定不健全、承保范圍不明確、相關監管制度有待完善;進而針對問題提出相關完善策略:明確存款保險立法原則、明確不同存款的可保性要求、完善相關法律監管制度。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 中美比較 完善
一、引言
存款保障制度作為一項有效維護金融市場穩定性的保障制度,是依托于多個金融機構集資建成,同時諸多組成金融機構依據相應保險費率出資組成該獨立機構的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某一組成金融機構出現破產或倒閉風險時,則該獨立機構依據自身存款保障制度向其給予相應的財務救助;或者向相關存款人給予合同范圍內的賠償。最終存款保保障制度在切實有效保護存款人的同時,也避免涉及風險的金融機構發生道德風險。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建設處于初級階段且存款保險體系正處于完善時期,該制度構建目的是為了更好的應對提高銀行應對擠兌風波風險水平。而存款保險制度、政府部門監管以及央行貸款三個層面,則共同構建成相對完善且有效的國家金融市場風險“防火墻”。但當前,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格局的逐步推進,金融領域也拓展出更多形式的金融業務,致使諸多金融分業管理步入混業經營模式,因此極大提升了銀行存款的金融風險。本文通過對中美保險制度的對比研究,基于兩國在這一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發展狀況的異同分析,且梳理各自的優勢及劣勢,希望能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發展起到一定揚長避短的理論建議。同時,論文研究對于提高我國金融機構風險防范意識以及構建牢固的金融安全網絡具有實踐價值。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概況
(一)存款保險的范圍
我國存款保障制度的最終目的是保障金融市場穩定性,是依托于多個金融機構集資建成,同時諸多組成金融機構依據相應保險費率出資組成該獨立機構的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某一組成金融機構出現破產或倒閉風險時,則該獨立機構依據自身存款保障制度向其給予相應的財務救助;或者向涉險金融機構存款人給予部分或全部賠償。最終存款保保障制度在切實有效保護存款人的同時,也避免涉及風險的金融機構發生道德風險。[1]我國于2015年5月1日執行《存款保險條例》。[2]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范圍界定:該制度是政府為了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性以及保護存款人利益而強制銀行參保,制度承保范圍包含所有的銀行存款范圍。[3]即,針對人民幣與外幣存款;個人儲蓄存款與企事業單位存款;存款本金與利息的保險范圍。[4]而該制度作為我國強制性保險制度之一,能夠有效保護存款人資金安全以及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穩定;同時也充分彰顯出存款保險的公平合理基本要求。
存款保險制度在保障我國金融市場良性發展秩序的同時;也彰顯出存款保險公平性及合理。強制參加該保險的機構是針對具有吸收存款功能的銀行或性格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5]而我國境內外資銀行的分支機構,如果不具備法人資格則不將其納入保險范疇;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也屬于保險范疇。[6]同時,為了避免職業道德風險的發生且基于金融機制約束機能,存款保險制度明確規定我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及投保機構高層管理者在本機構的存款,也不屬于保險范疇。[7]
(二)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的定位
存款保險機構的特點在于其不具備金融監管職能,其目的是為了防范因個別金融機構信用問題而引發擠兌風波,進而通過集中大多數金融機構的信用而提高整體金融機構信用效應。自新中國成立后,中國人民銀行實際上一直承擔著基于國家信用擔保的擔保責任,并且有效保障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性。[8]但這一狀況也使我國政府成為銀行經營風險的責任承擔者。例如,當銀行因經營不善導致破產而造成的巨大經濟風險,我國政府將為該風險提供著兜底性保障。而當前顯性化的存款保險制度,實際上使中國人民銀行將過于集中的隱性存款風險擔保壓力,合理分攤一部分到存款保險機構上。因此,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是央行最后貸款人制度的重要補充。但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存款保險制度承保范圍過于寬泛,則有可能提高金融存款道德風險水平及影響金融市場穩定性,甚至會因此引發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松懈的不良狀況。進而,科學合理的規范存款保險制度應用范圍,是彰顯制度價值的基礎保障。
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表現在:政府部門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能夠有效保障存款機構信用,促使存款機構能夠吸引更多的存款資金;同時也極大提高了存款機構應對擠兌風險的防控水平及防范措施,其避免存款機構因忽視金融風險而加大對高風險、高回報、高利潤類業務量的無序增加而提高機構金融風險水平;此外,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障性,有效提高外資、民營及中小型存款機構的信譽度,進而提高其金融市場競爭力水平。
三、中美存款保險制度比較研究
(一)中美存款保險制度構建比較
1993年,在我xx頒布的《xx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3]91號)中明確指出,應當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基金,且以此保障我國公眾的經濟利益。之后,在政府部門的主導下,相關部門先后出臺諸多關于構建存款保險制度的相關文件及規劃。進而,經過近一年的準備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終于于2014年11月30日在其官網上正式發布《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標志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建設正式步入規劃階段。次年5月1日,我國存款保險條例正式頒布且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政府部門監管以及央行貸款,共同構建成為相對完善且有效的避免及預防金融市場風險的“防火墻”。
美國于一次大范圍金融危機之后,在1933年《聯邦儲備法案》第十二條 (B)從創立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構建原則是實現“風險最小化(risk minimisers)”,為主體單位是聯邦保存款保險公司(FDIC)。且賦予FDIC以相關監管權力,并能夠對相關機構進行檢查、處罰、金融援助,也能夠對發生風險的銀行進行處理,對倒閉銀行進行托管等。[9]由于FDIC在監管層面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且與聯邦儲備銀行法律地位持平,進而FDIC對于維護美國金融市場秩序起著至關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中美存款保險法律制度比較研究
1.存款保險承保范圍立法原則比較
我國存款保險承保范疇立法原則是維護存款人資金安全,以及維護我國金融市場良性發展秩序。且存款保險制度、政府部門監管以及央行貸款,共同構建成為相對完善且有效的,避免及預防金融市場風險的基本安全網。[10]
美國的政策性存款安全保險制度立法原則初期是為了更好的應對金融危機。該制度的立法原則是,通過向投保機構提供準備儲備,以此維護存款人利益、解決金融危機、維護銀行信用,最終保障美國金融市場的穩定性。美國金融市場結構極為復雜且處于持續變化當中,促使其存款保險制度也隨之不斷完善。其主體部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在合理劃分職能作用的基礎上,為美國金融市場的高速發展起到了良好的金融監管作用,在效提高存款人對銀行信心。進而在此基礎上及時避免其化解了因金融危機所導致的銀行危機。
2.存款保險承保范圍法律制度比較
新中國建立后,我國的金融市場才逐步走上正軌,因此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起步較晚且正處于不斷完善階段。當前存款保險的承保范圍相對籠統且缺乏細化。例如,我國存款保險承保范圍的規定,是相對籠統的包含人民幣存款以及外幣存款的范圍,同時還設置了一個兜底性排除條款。而缺乏細化的制度規定使承保范圍確定不清晰致使其相對寬泛,則有可能提高金融存款道德風險水平、影響金融市場穩定性、引發金融監管體系松懈等諸多不良狀況。此外,我國《存款保險條例》雖然將金融機構的同業存款排除,但未能對銀行的具體要求加以明確界定,致使未能夠將銀行間的同業存款明確限定在范圍之外。
美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承保范疇較之世界上同類制度更為寬泛,即包括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及相關銀行關閉前的利息。承保賬戶包括:企業及個人的支票、個人儲蓄、附息支票、貨幣市場存款、定期存款、銀行同業存款等。但股票投資、債券、共同基金、人壽保險、年金債券、市政債券、安全保險箱、國庫存卷及票據產品等,未被納入承保范疇。[12]
3.存款保險承保范圍法律監管比較
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職能的發揮,通常是針對問題銀行在面臨具體金融危機的時期,存款保險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啟動對該銀行相應的救助或破產清算程程序,實現直接向存款人給予賠付的保險目的??梢娢覈拇婵畋kU制度是以事后處理為主,且處于相對被動地位。[13]此外,我國存款保險機構依據自身所享有的監督權利,對金融機構經營能夠通過一定的干預措施而起到提前預防風險的作用。此外,存款保險監管機構屬于央行下設機構,其目的是協助央行維護我國金融市場秩序,但同時法律規定存款保險監管職權又獨立于央行。進而導致金融存款保險監管在實踐當中處于權力交叉的不良狀況。
美國存款保險制度主體FDIC的監管權涵蓋范圍較廣,主要包括:首先。與投保金融機構簽訂存款保險合同且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當出現合同所規定的相關金融風險時,及時向存款人及投保金融機構依據合同履行賠付。其次,當銀行面臨金融風險時,有義務向保險機構提供解決困境的方法;當銀行不可避免的面臨破產危機時,保險機構又責任為銀行做好事后清算工作。再次,FDIC通過對投保銀行經營狀況的檢查,實現對銀行信用的等級評價,且以此制定對銀行的救助力度及緊迫程度??傊?,FDIC作為保障美國金融市場秩序的核心力量,其職權范疇不僅包括事后監管權,更注重對銀行經營風險的事前干預權。
(三)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借鑒意義
首先,對立法原則的借鑒意義。美國存款保險制度是在應對當時國家所面臨的經濟危機困境而自發形成的制度,因此制度的核心功能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進而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的穩定性。當前,美國的該制度雖然始終隨著金融市場的變化而不斷調整,但其始終是為了保障當前金融體制下存款人的利益以及維護當前金融市場格局的穩定性。當前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在立法層面與發達國家極為相似,但卻缺乏與時俱進的創新性。因此,我國存款保險的立法原則也應當基于國家經濟層面,以符合我國當前金融市場發展需求為基礎,實現與央行及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共同配合的基礎上制定其立法原則,最終實現能夠切實有效的保護當前金融體制下的存款人的資金安全,以及維護當前金融市場秩序的作用。
其次,對承保范圍的借鑒意義。美國存款保險制度承保范圍是最寬泛及承保方法最詳細的制度,并且范圍制定都以符合國家政策需求為基礎。因此,存款保險承保范圍界定應當基于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穩定性。針對我國存款保險承保范圍界定較為籠統的不良狀況,應當在界定承保范圍時基于維護國家金融局面穩定性基礎之上制定細化的承保范圍,實現存款保險制度、央行貸款人制度以及金融監管制度綜合分析基礎上的承保范圍,且以此提高維護我國金融市場穩定性的制度效應。
再次,對監管制度的借鑒意義。我國存款保險機構職能的發揮是為了更好的應對銀行已經出現的金融危機而對其展開救助或破產清算,且直接對存款人進行賠付。但與此同時,當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督權力有效發揮時,則能夠對銀行金融風險進行干預而實現提前預防的重要作用。但當前,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管權限空間較小,且監管權力與央行存在權力交叉狀況,[15]致使存款保險機構的提前干預及預防銀行金融風險能力較為薄弱。因此,我國存款保險監管制度的構建,應當基于對承保范圍、核保、風險評估等環節信息共享的基礎之上,實現審慎監管的狀態;此外,還應當將現行該制度事后處理機制與監管體制及央行職能給予明確劃分,實現存款保險監管能夠事前、事中、事后相互聯系的最大化監管效益。
四、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一)存在問題
1.存款保險原則規定不健全
我國存款保險原則的制定前提,缺乏對我國當前實際國情、當前金融體制以及金融市場狀況的綜合考量。致使制度立法原則還是以政策化為導向,缺乏與中國人民銀行及金融監管層面的有效銜接,影響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性。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制定,其基本目的是為了有效保護存款人的資金安全,同時也能夠提高銀行的風險預測水平及應對金融風險的能力,進而其能夠有效保障我國金融市場良性發展秩序。同時,款保險原則必須綜合考量當前我國金融體制特點以及經濟體制改革的實際需求,應當基于完善現有金融政策的基礎上,在體現我國相關基礎政策的同時,使《存款保險條例》與諸多金融法律法規政策更加契合。
2.存款保險具體范圍不明確
我國存款保險承保范圍較寬泛且相關制度不明晰。首先,《存款保險條例》中雖然指出金融機構同業存款不屬于承保范疇。但由于對銀行與非銀行未能給予明確界限,致使制度解釋存在分歧:依據字面意思而言金融機構應當包含銀行與非銀行。其次,制度僅僅將本機構與非本機構作為不納入承保范圍的區別條件,未能本機構內不同類型存款做詳細的辨析分析。[16]例如,在金融機構工作的普通員工在本機構的存款,較之同機構的高級管理層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其性質差異加大且應當區別對待。此外,通常銀行擁有信托托管業務以及諸多其它證券業資金存管業務。例如,客戶在存管銀行中結算所用賬戶轉出至證券交易的資金中,有80%資金為的交易保證金,而這部分資金也應當通過對其性質全面分析后,再來界定其是否屬于承保范圍。
3.存款保險監管制度不到位
當前,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多元化發展狀態,促使金融行業“集團混業、經營分業”的金融業務現象極為普遍。我國銀保監會與央行作為存款保險制度監管主體,在保險監管實踐當中出現因監管制度不到位而產生的不良狀況:首先,監管主體間監管范圍重疊?;诜梢暯欠治?,央行監管范圍主要針對宏觀層面金融市場風險的監管;銀保監會的監管范疇則主要針對具體金融風險的細節把控。但在實踐當中,由于相關制度對主體間權限缺乏細致化界定,致使監管范疇出現界限模糊而相互重疊的不良現象。其次,對同一監管對象實施不同監管措施。由于監管主體間監管范疇制定重疊,致使兩者對同一監管對象會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而導致監管套利缺陷,同時也增也溝通二者所需的成本開支。再次,出現監管覆蓋范圍漏洞。當前諸如典當行、小額貸、融資租賃等多元化金融組織的出現,雖然有效促進了我國金融產業發展,但也對我國存款保險監管制度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由于制度制定的滯后性致使新型金融機構監管范疇出現局部監管空白現象,致使保險監管主體對不同區域、不同名稱金融機構,采取較大差異的監管措施風險。因此,事中監管、事后處理機制、都需要加以規范。
(二)完善建議
1.遵循立法原則,明確存款保險立法原則
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相關法律規定,存款保險制度的立法原則是有效維護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性且維護存款人利益。立法先行原則應當成為構建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前提,進而也能夠保障存款保險制度在實踐過程中有法可依,進一步促使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立過程、保險內容制定、投保人范疇規定,以及保險額度等諸多范疇都能夠基于立法層面加以規范。進而,使存款保險制度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實踐性,同時也能夠更好的維護存款保險機構的信譽,最終使其得以發揮職能作用而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因此,我國在修訂《存款保險條例》時,應當與之相適應的制定《存款保險法》,將金融機構應對風險的職能分工界定于法律層面,使其處置風險的標準具有市場化及法制化處置機制。此外,存款保險制度在實踐當中還應當充分結合現階段金融政策及驚人市場特點,而給予不斷修訂且注重切實有效的細則完善,最終使常態化的修訂與完善工作成為存款保險制度發展的重要保障。
2.規范存款保險制度,明確不同存款的可保性要求
明確不同存款的可否性要求是規范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重要內涵:首先,明確證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可保性要求。證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包括:保障交易資金、證券交易余額及相關利息股息。我國互聯網時代下的證券業步入前所未有的高速發展時期,致使證券產業規模迅速擴張且交易形式多元化。此外隨著移動支付的普及促使證券客戶網絡交易資金轉移更為便捷。但與此同時,由于第三方存款賬戶中所含資金的利息與結算賬戶一致,極大制約了證券操作頻率。因此應當將第三方存管賬戶中資金和一般公眾存款資金同樣納入承保范圍。且以此實現制度與實踐規律相契合,同時也切實為網絡證券投資提供更好地資金保護。其次,明確結構性存款的可保性要求。當前我國結構性存款規模隨著大量公眾存款的融入,致使資金規模迅速擴大。因此應當將結構性存款的一般存款部分納入可保范疇,能夠保障傳統存款資金來源以及有效避免銀行金融風險及擠兌風險的發生。此外,該類存款中涉及期權不分的存款部分不應納入承保范疇。
3.完善法律監管制度,構建全方位的監管機制
完善法律監管制度的基礎是構建全方位的監管機制:首先,構建外部監管體系。存款保險外部監管體系的建立,有賴于相關機構之間協作監管基礎之上而形成的金融安全網絡,且發揮出金融安全防火墻的作用。[19]在此期間,安全網絡中的各個監管機構,即存款保險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銀保監會都應當基于獨立性原則之上的各負其責式監管。例如,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是通過制定宏觀貨幣政策保障我國整體金融秩序的穩定性,實現對金融機構流動性危機的有效監管;而銀行監管機構重點,是及時發現及懲處違規違法的銀行金融機構。
其次,構建內部監管體系。完善內部監管體系的核心是規范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于我國存款保險機構功能所涉范圍較廣,因此應當賦予其相應的監管權限;來保障機構應對危機的能力,實現自身對銀行金融風險及存款狀況的有效把控。[21]例如,存款保險機構內部建立獨立管理機構,其成員組成包括相關銀行及金融監管代表,且以此保障管理機構的監督效力。同時有效提高了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管權限,并且使銀行、金融機構、保險機構三者之間具有強有力的相互監督效力。并且能夠充分發揮各自的監管優勢且避免監管范疇重疊現象。以此同時,存款保險機構在具備一定監管權限的基礎上,對問題銀行的處置及處理保險費率等相關問題時更加市場化處置效力,并且極大提升了銀行監管的透明度。
五、結論
保障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有效性的基礎,是不斷完善制度體系及提高相應監管水平;同時金融監管機構不行本著與時俱進理念,完善相關制度來構建有效的金融安全網;并且基于金融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的基礎上,有效保障金融產業的穩定發展,且具備較強的風控能力。在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實踐當中,首先,注重對制度細節的設計水平的提升。為了明確存款保險機構的的法律地位,政府應當發揮職能導向作用,構建具有獨立行政管理職能的存款保險機構并具備職能配套權利。其次,制定清晰的承保范疇規定及明確的投保方式。依據當前我國金融政策及國際國內金融市場特點,科學擴大投保銀行范圍。并且在強制參保的基礎上對部分高風險銀行進行資格審查。再次,明確界定承保存款范疇。依據我國當前實際金融市場特點,基于科學論證基礎上拓展存款保險標的范圍,同時對審慎決定外幣是否應可以納入保障范圍。第四,進一步完善問題銀行市場退出制度,以完整的法律制度規范問題銀行市場退出程序。同時還應進一步完善銀行信用評級體系,以此實現商業銀行實際經營狀況的評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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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謝
白駒過隙,在這段美好的大學生活即將告一段落之際,我滿懷眷戀與感激之情:我感謝有幸遇到的所有老師在學業上給予我的引導與幫助;我感謝在同學們的陪伴中使我擁有這段寶貴而快樂的時光。我尤其要感謝導師對我這篇論文謄寫過程中給予的諸多教導:在論題擬定、搜集參考資料、撰寫論文大綱、書寫開題報告以及謄寫論文正文,這一漫長而艱辛的過程中,導師以其博學的專業素養及嚴謹的治學態度,針對論文中出現的諸多問題都給予嚴格的指正,激勵我通過不斷的學習研究解決問題且終于使論文順利撰寫完成。
至此,我向恩師致以我最崇高的敬意與感謝!祝福老師工作順利!生活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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